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日起几个月内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遇到了一个行政方面的事情,本想申请行政救济,但没注意时间,现在不确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日起几个月内还有什么说法,比如能不能再采取什么措施之类的,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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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在我国与行政救济相关的程序和期间规定较为多样,常见的涉及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涉及到的是在行政复议这一行政救济途径完成后,若当事人对结果不服进入行政诉讼的时间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行政复议这个行政救济程序结束,当事人申请后续救济(行政诉讼)的期间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另外,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规定了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行政救济方式的一般时间限制。所以不同的行政救济情形,在期间届满后有着不同的后续时间规定和要求。这些时间规定都是为了保障行政效率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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