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条件是什么?
我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但不太清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条件的界定。比如我之前在公司工作时,公司有些做法我当时没多想,现在觉得可能侵害了我的权益,那从法律上来说,怎样算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呢?想了解具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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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判断标准,它与仲裁时效密切相关。简单来说,“知道”就是当事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这一事实。而“应当知道”则是指基于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客观情况,当事人有能力、有条件了解到权益被侵害,即便其实际上可能并未意识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从当事人具备知道权益受侵害的合理条件那一刻起,仲裁时效就开始起算。 举个例子,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并且明确告知劳动者会在某个特定日期发放,但到了该日期仍未发放,此时劳动者就“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又比如,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虽然没有直接告知劳动者,但在工作安排、薪酬待遇等方面已经有明显体现,按照常理劳动者能够察觉到这些变化对自己权益的影响,那么就可以认定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是依据客观事实,像用人单位的通知、文件、实际行为等;另一方面也会参考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和经验。比如在行业内普遍知晓的规则或者操作方式,劳动者也应当有所了解。此外,还会考虑劳动者自身的特殊情况,如劳动者是否具备专业知识、是否存在阻碍其了解情况的客观因素等。 准确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点非常关键。如果超过了仲裁时效才申请仲裁,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面临仲裁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所以,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留意自身权益状况,一旦发现可能存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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