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第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这是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一程序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选举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二类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当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例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法院通过审理这类案件,能够解决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稳定的问题。 第三类是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当某人的精神健康状况或智力水平可能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时,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有助于保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与之进行民事交往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类是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对于所有人不明的财产,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后,会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这一程序有利于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 第五类是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程序为调解协议赋予了强制执行力,提高了调解的效力。 第六类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程序有利于担保物权人及时实现其权利,保障债权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