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该如何认定?
我是一名普通劳动者,最近感觉自己的权益好像受到了侵害,但又不太确定。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怎样就算是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了呢?有没有什么具体的判断标准和依据?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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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关系到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时效等关键问题。 “知道”指的是劳动者主观上明确意识到自己的权利遭受了侵害。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清楚地知晓这一情况,这种明确的认知就属于“知道”的范畴。 “应当知道”则是一种基于客观情况的推定。即便劳动者主观上可能并未明确意识到权利被侵害,但根据一般的常识、经验和通常情况,一个理性的人在相同情形下应该能够意识到权利受到了侵害,此时就认定劳动者“应当知道”。例如,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且对劳动者的权益产生了明显不利影响,即便用人单位没有正式通知劳动者,但根据工作安排的变化等客观情况,劳动者应当能察觉到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认定对于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至关重要。在实践中,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用人单位的告知情况、劳动者自身的认知能力、工作环境等。只有准确认定这一时间点,才能保障劳动者合法、及时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也维护了劳动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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