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权利损害之日起二十年该如何理解?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看到法律里提到自权利损害之日起二十年这个说法。我不太明白这个二十年到底是怎么算的,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又有什么作用呢?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会影响这个二十年的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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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中,“自权利损害之日起二十年”主要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一种特殊规定。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就是你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时间限制。超过了这个时间,你虽然还是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法院就可能不会支持你的诉求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里的“二十年”是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它是从权利实际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它和普通诉讼时效不同,普通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并且可能会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但是这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限是固定的,不会因为任何事情而中断或者中止。 比如说,张三的房子被李四非法占用了,从张三的房子被占用那一天起,张三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开始计算这二十年的期限。如果在这二十年里,张三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过了二十年之后,张三再去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归还房子,法院就可能不会保护张三的权利了。不过,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张三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在二十年内主张权利,张三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这个期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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