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是怎样规定的?

我感觉自己的权利好像被侵害了,但不太确定是不是真的被侵害了。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我知道权利被侵害。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是怎么认定的,这对我处理事情很重要。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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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是个很关键的时间点,它和很多法律程序的启动、时效的计算密切相关。简单来说,“知道权利被侵害”就是你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比如你发现自己的财物被别人非法占有,或者身体受到他人伤害等,这时候你就清楚地知道权利被侵害了。而“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指的是虽然你可能没有明确意识到,但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当时的客观情况,你是有能力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举个例子,你购买了一台电器,使用不久后出现故障,经专业人员检查是产品质量问题,即使你之前没意识到,但基于这个情况你就应当知道自己因产品质量问题权利被侵害了。


这个时间点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有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也就是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三年内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除非有特殊情况经法院决定延长。


此外,在一些其他法律规定中,这个时间点也有重要意义。比如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以准确判断“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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