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我不太明白法律上说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是什么意思。我之前遇到过一件事,当时没觉得自己权利被侵害,后来才反应过来。那这个时间该怎么算呢?我想了解这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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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时间节点,和很多法律程序、权益保障相关。 “知道”比较好理解,就是你明确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别人侵犯了。比如有人弄坏了你的东西,你亲眼看到了,这时候你就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了。 “应当知道”稍微复杂点,它指的是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就算你自己没明确意识到权利被侵害,但从常理推断你应该能意识到。比如,你买了一台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器,正常情况下,你在使用过程中就应该发现质量问题从而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可能受损了,即使你当时没发现,从法律角度也会认为你“应当知道”。 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说明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在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上的重要性。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你不主张权利,可能会面临丧失胜诉权等不利后果。所以,准确理解和确定这个时间点,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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