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听说有诉讼时效这回事。我想知道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是事情发生的时候,还是我知道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不太清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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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不通过法律途径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是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你可能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很好理解,就是你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而“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的情况和常理,你本来是能够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就算你实际上没有意识到,也会被法律认定为应当知道。 举个例子,假如张三卖给李四一批货物,李四当时没给钱,约定一个月后付款。一个月期满后,李四还是没付款,从这个时候起,张三就知道自己的权利(收款的权利)受到损害了,诉讼时效也就开始计算。再比如,王五身体不舒服去医院看病,当时医生误诊,之后过了一段时间,王五通过其他医院检查才发现之前被误诊了。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王五知道被误诊(即知道权利受损害)以及知道是哪家医院误诊(即义务人)的时候开始起算,而不是从第一次误诊的时候起算。 不过,《民法典》也规定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也就是说,即使你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但是从权利实际被侵害那天开始算超过二十年了,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不管了,除非有特殊情况并且经过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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