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期限三年该如何计算?


在民法中,这个三年的期限通常指的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这个三年期限去法院起诉,对方一旦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自己的诉求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关键。“知道”很好理解,就是权利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以及是谁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使权利人实际上可能并不知晓,但根据客观情况,他应该能够知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的情况。比如,对方以书面形式告知权利人某项不利于其的决定,即使权利人声称没看到这份文件,法律也可能认定其应当知道。 在计算三年诉讼时效时,起始日期一旦确定,就要连续计算三年。不过,在这期间也可能会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