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期限自什么之日起计算?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涉及到申请期限的问题,不太清楚这个申请期限到底是从什么日子开始算的。比如是从事情发生当天,还是我知道事情发生那天,又或者是其他时间呢?希望能弄明白这个起始时间的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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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申请期限的起算点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有所不同。 首先,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里的“知道”一般理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法定途径,实际知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比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通过直接送达文书给当事人,那么当事人收到文书的日期就是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再看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就是即使当事人实际上可能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按照一般的常理和情况,他是应该知道的。例如,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发放日期已过,劳动者就应当知道自己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申请仲裁的期限就从这个日期起算。 另外,在专利申请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里申请期限的起算就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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