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撤销权权利产生之日是什么意思?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看到了‘撤销权权利产生之日’这个说法。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从签合同那天算,还是从发现被欺诈之类情况开始算呢?想弄清楚这个时间点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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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撤销权权利产生之日,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开始拥有撤销某一法律行为权利的那个时间点。一旦这个时间点确定,就意味着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不同情形下撤销权权利产生之日的确定方式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就是撤销权权利产生之日。比如,张三在购买一件古董时,以为是真品,事后经专业鉴定发现是赝品,那么他知道是赝品的这一天,就是撤销权权利产生之日。 对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例如,李四被商家虚假宣传所骗购买了商品,当他发现商家宣传与实际不符时,这个发现的时间就是撤销权权利产生之日。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里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就是撤销权权利产生之日。例如,王五被他人威胁签订了合同,当威胁行为结束时,王五的撤销权权利就开始产生了。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是一个最长的时间限制,不管当事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从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撤销权就不复存在了。比如,赵六在签订合同后一直不知道自己有撤销权,但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五年,即使之后发现了撤销事由,也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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