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判死缓能监外执行吗?

最近了解法律知识,对死缓监外执行这一块不太明白。想知道要是有人被判了死缓,在哪些情况下有可能监外执行呢?是只要符合某些条件就可以,还是根本不可能监外执行,就想具体了解下死缓与监外执行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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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是不能监外执行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监外执行,简单说就是罪犯本来应该在监狱里服刑,但因为一些特殊情况,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暂予监外执行:1. 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 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会暂予监外执行。”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主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暂予监外执行。而死缓并不在这些可以监外执行的范围内。死缓是因为罪犯罪行比较恶劣,需要在监狱中接受教育改造。如果对死缓罪犯实施监外执行,法律制度难以对当事人起到警戒作用,可能导致其在监外执行期间继续违法乱纪。并且,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法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不能随意进行监外执行。所以,被判死缓通常是不会监外执行的。 相关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死缓: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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