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企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我经营着一家免税企业,在日常运营中会有一些进项的支出。我不太清楚,像我们这种免税企业,取得的进项税能不能进行抵扣呢?我担心如果错误操作会带来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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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免税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进项税抵扣。进项税抵扣,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因为免税企业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是免征增值税的,也就是没有对应的销项税额。如果允许其抵扣进项税,就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国家税收也会相应减少。 例如,一家农业合作社是免税企业,其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该合作社购买了一批农业生产设备,这部分设备的进项税就不能进行抵扣。因为其销售农产品环节没有增值税产生,若抵扣进项税,就相当于国家不仅没有从该业务中征收到增值税,还倒贴了一部分税款。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免税企业既从事免税项目,又有应税项目,并且能够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那么用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的。比如一家企业既有免税的科研服务项目,又有应税的技术开发服务项目,企业能清晰核算不同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那么应税的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对应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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