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免税药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我经营着一家药店,有部分药品是免税的。在采购这些免税药品时,涉及到进项税额。我不太清楚这部分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这关系到药店的成本和税务合规问题,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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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税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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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免税药品的进项税额通常是不可以抵扣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税额”这个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采购东西时支付的增值税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免税药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实行的是环环抵扣的原则。当药品享受免税政策时,意味着销售这部分药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即没有销项税额)。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就会造成税收链条的不平衡,国家税收可能会因此减少。 例如,某药店购进一批免税药品,支付了100元货款,其中包含10元的进项税额。由于这批药品免税,销售时不产生销项税额。如果允许抵扣这10元进项税额,那么药店就相当于少缴纳了这部分税款,这不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原则。 所以,对于经营免税药品的企业或个人来说,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将免税药品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不能用于抵扣其他应税项目的销项税额。这样才能确保税务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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