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商品销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我经营着一家销售免税商品的店铺,在采购商品时产生了进项税额。我不太清楚对于销售免税商品这一块,进项税额能不能进行抵扣呢?要是能抵扣的话,该怎么操作?不能抵扣的话,又是为什么呢?希望懂的人能帮我解答一下。
展开


在探讨免税商品销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进项税额,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而免税商品销售,是指销售的商品依照法律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因为免税商品销售本身不征收增值税,不存在销项税额。如果允许对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也就是说,对于免税商品销售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 举个例子,如果一家药店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这属于免税商品销售范围。药店在购进这些避孕药品和用具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过,如果纳税人既销售免税商品,又销售应税商品,就需要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并且,对于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