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免税药原料的进项税额如何减再加?
我公司购进了免税药原料,在处理进项税额时不太清楚怎么操作,是该怎么进行‘减再加’呢?不太明白这里面的具体流程和规定,希望了解清楚以正确处理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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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领域,对于购进免税药原料进项税额的‘减再加’,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准确操作。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进项税额的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采购环节支付的增值税。 对于购进免税药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在购进免税药原料时,这部分原料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从总的进项税额中减去。这是‘减’的操作。比如企业当期总的进项税额是10万元,其中购进免税药原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是2万元,那么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就需要将这2万元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变为8万元。 而‘再加’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后续免税药原料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免税药原料后续改变用途用于应税项目,那么之前减去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加回来进行抵扣。但要注意的是,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计算方法来操作。企业要准确核算和处理,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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