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当期无法明确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比如一些共同用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费用产生的进项税。我不太清楚这些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该怎么计算,希望了解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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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一个在增值税计算中比较重要的概念。在增值税的规定里,对于能够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明确处理的。但当存在一些进项税额无法直接划分清楚用途时,就需要按照特定的方法来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这里所说的“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就是企业在当月发生的,没办法直接确定其用途是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所有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既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免税产品,且无法准确区分各自的使用量,那么购买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就属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企业在计算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时,需要准确统计当月的各项销售额和营业额等数据,按照上述公式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而确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确保增值税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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