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可计入大病医疗累计吗?
我不太清楚在纳税这方面,自己发生的一些费用能不能计入大病医疗累计。我之前生了一场大病,花了不少钱,想知道这些费用符不符合可以计入大病医疗累计的标准,这样在纳税时也许能有一些优惠,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展开


在我国,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相关费用是可以计入大病医疗累计的。 这里所说的大病医疗,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简单来说,就是看病花的钱,医保报销完自己掏的那部分,如果超过了15000元,超出的这部分就能在一定限额内用来在纳税时扣除。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所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纳税人就可以享受这项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纳税时减少相应的应纳税额。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