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因大病医疗产生的经济负担而设立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简单来说,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把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从收入中扣除,从而少交一部分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这里需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首先是“一个纳税年度”,就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这个时间段内发生的费用才可以进行扣除。其次,“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意思是这些费用要是通过基本医保报销过的。“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自己需要掏腰包支付的那部分钱。 扣除的计算方式是,先算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然后看超过15000元的部分是多少,但最多只能扣除80000元。比如,某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是20000元,那么可以扣除的金额就是20000 - 15000 = 5000元;如果个人负担的费用是90000元,超过15000元的部分是75000元,由于在80000元限额内,所以可以扣除75000元。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这就给了纳税人一定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由谁来扣除更划算。 此外,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这样可以保证扣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也方便纳税人查询自己的费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