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大病医疗如何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中,大病医疗扣除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纳税人因大病医疗支出带来的经济负担。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扣除方式。 首先,扣除的范围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这里所说的与基本医保相关,意味着费用必须是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比如常见的住院费用、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等。而“个人负担”就是在医保报销后,自己需要掏腰包支付的那部分钱。只有当这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时,超出的部分才能进行扣除。 其次,扣除的标准是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最多能扣除80000元,但具体扣除多少要根据实际超出15000元的部分来确定。比如,个人负担累计是20000元,那么超出15000元的部分就是5000元,这5000元就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再者,扣除的主体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例如,丈夫生病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既可以由丈夫自己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也可以由妻子来扣除;如果是孩子生病,父母双方可以商量由其中一方来扣除这笔费用。 最后,关于留存资料。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方便纳税人核对自己的费用情况。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