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综合年度汇算大病医疗哪些算?

我在进行综合年度汇算时,对大病医疗这一项不太清楚。不知道到底哪些情况算大病医疗,能在汇算时扣除。我生过病也花了不少钱,就想了解下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具体哪些费用是符合规定能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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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综合年度汇算中,大病医疗是一项重要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简单来说,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这里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主要是指纳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比如,你去医院看病,用医保卡结算后,自己掏腰包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就属于这里说的个人负担部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同时,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你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发生了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你也可以在汇算时进行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此外,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方便纳税人了解自己的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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