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签了之后可以推翻吗?


拆迁协议签了之后是否可以推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其实就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双方都要按照协议里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拆迁协议一般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拆迁协议签订后是不能随意推翻的。因为合同讲究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就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意味着,一旦签了拆迁协议,双方都要按照协议来执行。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拆迁协议是可以被推翻的。第一,如果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比如,被拆迁人对协议中的补偿标准、拆迁范围等重要内容存在错误的认识,并且这种误解对其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比如,拆迁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诱使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例如,拆迁方威胁被拆迁人,如果不签协议就采取不正当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四,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如果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对被拆迁人非常不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协议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想要推翻协议,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一般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协议的请求,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总之,拆迁协议签了之后不是绝对不能推翻,但必须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