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后还能不能提交证据?
我有个官司已经开庭审理了,当时有些证据没来得及准备好。现在很担心这些证据不能提交了,不知道开庭审理之后还能不能提交呢?要是可以提交,有什么要求和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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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审理后,通常是可以提交证据的,但这并不是毫无限制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举证期限”是一个关键概念。它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在这个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如果在开庭审理后才发现新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是新发现的证据,是可以提交的,但要向法院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如果理由合理,法院一般会接受该证据;若理由不成立,法院可能会不采纳该证据,或者虽然采纳但会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等处罚。 所以,开庭审理后并非绝对不能提交证据,但当事人要及时和法院沟通,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合理理由,以争取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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