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是否可以补充证据?
我有个官司已经开庭了,但是我突然发现还有一些对我很有利的证据之前没提交。我想知道在开庭之后还能不能把这些证据补充提交上去呢?会不会不被允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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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里,开庭后是有可能补充证据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一般而言,如果是在正常的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就应当积极主动地提交自己所掌握的全部证据。然而,实际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有时候当事人确实会在开庭后才发现新的证据。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该证据属于新证据,那么是可以提交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新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即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当当事人在开庭后想要补充证据时,需要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会对该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新证据,以及该证据对案件审理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如果法院认为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会允许当事人补充提交该证据。但如果法院认为该证据不符合要求,可能就不会接受补充提交。所以,开庭后补充证据是有一定机会的,但最终决定权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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