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完庭后是否可以补充证据?
我之前打官司,庭审已经结束了。但我突然发现了一些对我很有利的证据,不知道在开完庭之后还能不能把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呢?心里特别着急,怕错过了这个机会,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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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开完庭后是有可能补充证据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证据的提交是有时间要求的,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可能会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即使庭审结束了,也是可以补充证据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的“新的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即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发现的证据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出补充证据的申请。 当当事人开完庭后想要补充证据时,需要向法院说明补充证据的理由和证据的基本情况。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理由正当,就可能会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但如果法院认为该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没有实质性影响,或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可能会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证据后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总之,开完庭后并非绝对不能补充证据,但需要看证据是否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以及法院的审查结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尽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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