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方有房子会怎么判?
我和对方准备离婚,对方名下有一套房子,我不太清楚在离婚的时候这套房子会怎么判。是会完全归对方所有,还是我也有可能分到一部分呢?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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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对方名下房子的判决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首先,要明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获得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这套房子是在夫妻结婚后购买的,即便只登记在对方名下,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会遵循平分原则,也就是双方各分得一半的权益。不过,法院也会综合考虑一些其他因素,比如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抚养子女的情况等。例如,如果一方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等责任,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给这一方。 其次,如果房子是对方在婚前购买,并且是全款付清,那么这套房子通常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就是属于一方自己的财产,离婚时不会进行分割,还是归对方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要是在婚后,双方一起对房子进行了还贷,那么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另一方是有权要求分割的。比如,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10万元的房贷,这10万元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就需要进行合理的分割。 此外,如果房子是对方在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子登记在对方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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