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有房子女方能要到吗?


在离婚时,女方是否能要到男方名下的房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男方名下的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并且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套房子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分割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比如一方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然而,如果该房子是男方在婚前购买,并且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那么这套房子一般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通常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子。 另外,如果男方在婚后通过遗嘱继承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男方一方的房产,也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同样不能要求分割。 总之,女方能否要到男方名下的房子,关键在于判断该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需要结合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