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男方的房子在离婚时女方有份吗

我和老公准备离婚,房子是他名下的。我不清楚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离婚我有没有权利分割这套房子。我想知道具体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哪些情况我能分到,哪些情况我分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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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时,判断男方名下的房子女方是否有份,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在婚前取得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专属于一方的财产,另一方通常没有权利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接下来分情况讨论房子的归属: 如果房子是男方在婚前全款购买,并且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女方通常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该房产。因为这是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若房子是男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虽然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对这部分进行分割。例如,男方婚前首付30万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婚后夫妻共同还贷50万,离婚时房子增值到150万。那么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的本金部分,女方有权要求分割。 要是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即使只登记在男方名下,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该房产归男方个人所有。因为在婚姻期间,双方的收入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自然也属于共同财产。此时,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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