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时女方有权利分割吗?
在探讨离婚时女方对男方父母出钱所买房屋是否有权利分割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结合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房子是在婚前,男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且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女方通常是没有权利分割这套房子的。因为这是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关联。
其次,要是房子是在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购买,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子的产权可能会倾向于男方,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女方是有权要求分割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后,若房子是在婚后,男方父 母全额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一般会视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但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就可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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