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出资,离婚时房屋财产该如何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离婚时房屋财产的分割需要分多种情况来看。 首先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若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况通常视为自己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若无其他特别约定,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要是父母只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给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是因为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就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而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努力的结果 。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接着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如果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要是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共同还贷,不论房产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出资人有证据证明该出资仅仅为自己子女赠与借贷,否则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九条。 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相关概念: 个人财产:就是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 ,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 。 房屋增值部分:是指房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因素等导致的价值增加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