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评估价值是如何确定的?
我家房子要拆迁了,但是对于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太清楚。不知道这个评估价值是怎么算出来的,依据是什么,会不会存在评估不合理的情况。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确定方法,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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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评估价值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估算的结果,这个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 从法律依据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在确定拆迁房屋评估价值时,首先会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这些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其确定方式通常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评估机构会根据多种因素来评估房屋价值。一般会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例如,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房屋,其价值通常会高于偏远地区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价值一般也会高于住宅用途的房屋。 评估方法也有多种,常见的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市场法是参照与被拆迁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收益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未来的预期收益来确定其价值;成本法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新建造成本,减去折旧等因素来确定其价值。评估机构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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