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是否可以补充证据?
我有个官司即将开庭,之前提交了一些证据,但最近又找到了一些对我很有利的新证据。我不太清楚能不能在开庭的时候把这些新证据补充提交上去,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当庭可以补充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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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当庭是否可以补充证据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期限这个概念。举证期限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会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过了举证期限,正常情况下证据是不能被采纳用于质证的,除非对方愿意配合质证。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如果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比如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即便过了举证期限,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可并接受当庭补充。 所以,当庭补充证据并非完全不可以,但受到举证期限和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等条件的限制。建议在诉讼过程中,严格按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若有特殊情况及时与法院沟通申请延期举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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