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破产清算时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我想了解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否还需要支付之前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呀?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的支付规则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人详细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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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下,企业破产清算时,违约金的支付情况较为复杂。首先要明确,企业破产并不意味着违约责任就可以豁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说明,只要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合法约定,从法律角度是应当履行的。 不过,在破产清算的实际操作中,违约金的支付要依据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违约金产生在宣告破产后,那么属于共益债务,相对有优先受偿权;若产生在宣告破产前,则属于普通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这意味着,如果破产财产在支付完前面优先顺序的债务后,有剩余财产才会用来支付作为普通债权的违约金,而且可能是按比例获得部分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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