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后是否还可以补充证据?
我有个官司已经开庭了,但是开庭后我才发现还有一些对我很有利的证据。我想知道,在法院已经开庭之后,我还能不能把这些新发现的证据补充提交上去呢?这样做合不合法?会不会被法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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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开庭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补充证据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会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如果在开庭后发现的新证据是在庭审结束前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比如一些需要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才能得出的证据,在开庭时鉴定结果还未出来,而在开庭后才拿到,这种情况下向法院说明情况,补充该证据,法院通常是会接受的。因为这类证据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的情形。 然而,如果是当事人自己故意拖延,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那么法院可能会对该补充的证据不予采纳。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公平,避免当事人滥用权利,随意拖延诉讼进程。 此外,对于开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补充证据的内容和理由。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该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有重要作用,通常会允许补充;但如果认为该证据无关紧要或者是当事人故意逾期提供的,可能就会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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