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庭时临时拿证据是否可行?

我有个官司要开庭了,之前没来得及收集全证据,现在才拿到一些新证据,不知道开庭的时候临时把这些证据拿出来行不行,会不会不被法庭接受,影响我的案件结果,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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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证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上,开庭时临时拿证据是否可行,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举证期限”这个概念。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尽可能全面地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已经提交了证据,但在开庭时又发现了新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所以,如果当事人能够说明在开庭时才提交证据有正当理由,比如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形成或者才被发现的,法院可能会接受该证据。但要是没有合理理由,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要是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可能会采纳,但会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若认为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就可能不予采纳。 因此,为了避免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当事人最好在举证期限内收集并提交全部证据。若确实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法院说明并申请延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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