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庭后补充证据有什么规定?

我有个官司已经开庭了,但是发现有些证据之前没提交,现在想补充。不知道开庭后还能不能补充证据,补充证据有啥要求和规定,会不会不被法庭接受啊,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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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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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开庭后补充证据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它涉及到证据规则以及诉讼程序的公平与效率。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开庭后补充证据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证据失权”这一概念。证据失权指的是当事人如果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那么就会丧失提供证据的权利,所提供的证据也不再被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所以,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形需要在开庭后补充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这里所说的“新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在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开庭后补充的证据属于上述“新的证据”范畴,那么法院通常会接受。但如果不属于“新的证据”,当事人就需要向法院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若理由成立,比如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法院可能会采纳该证据;若理由不成立,法院可能会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虽然采纳证据但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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