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庭后几天内补充证据是否有用?

我之前开庭的时候有些证据没来得及提交,现在开庭已经过了几天了,不知道这时候再补充证据还有没有用。我很担心错过时间证据就无效了,影响案件的结果,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开庭后补充证据的时间和有效性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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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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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开庭后补充证据是否有用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白证据的提交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个时间限制主要依据“举证期限”这一概念。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对于开庭后补充证据,如果是属于“新的证据”,那是有可能被采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所以,如果开庭后补充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并且能合理说明逾期提供的理由,那么是有可能被法院采纳的,也就是有用的。但如果不属于新证据,又没有合理理由,法院可能就不会采纳。因此,具体开庭后几天内补充证据是否有用,要结合证据是否为新证据、逾期理由是否合理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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