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庭后还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吗?
我作为原告已经开完庭了,但是突然发现还有一些对案件很重要的证据没提交。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把这些证据交给法院,要是交了法院会不会接受呢?很担心因为没及时交证据影响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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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原告开庭后是否可以提交证据,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举证期限”这个概念。举证期限就是法院给当事人规定的,提交证据的一个时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如果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证据提交,开庭后原则上不能再随意提交新证据。不过,如果原告有新发现的证据,并且这个证据符合“新证据”的标准,那么还是有机会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新证据”有明确规定。比如,在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要是原告开庭后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可能会采纳,但同时也可能会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等处罚。所以,原告开庭后并非绝对不能提交证据,但要综合考虑证据的性质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原告最好在举证期限内尽量全面地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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