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可以临时提交证据吗?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临时提交证据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被允许。 首先,我们要了解“举证期限”这个概念。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如果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而在临近开庭或者开庭时才临时提交,这就属于逾期举证。对于逾期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不过,如果原告临时提交的证据属于“新证据”,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新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即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对于新证据,法院一般会予以考虑。例如,原告之前确实不知道该证据的存在,在临近开庭前才偶然发现,这种情况下该证据就可能被认定为新证据。 综上所述,原告临时提交证据是否被法院接受,关键在于是否逾期举证以及逾期的理由是否合理,还有是否属于新证据等因素。如果原告有合理的理由,比如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