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替做功德能够成为受贿对象吗?
我最近对一个法律问题感到困惑。我了解到在一些事件里,存在有人让寺庙替做功德的情况。我就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种寺庙替做功德的情况能不能成为受贿对象呢?我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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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替做功德是否可以成为受贿对象,答案是不一定。首先来解释一下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这里涉及到一个关键概念“财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指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如果行贿人以受贿人的名义支付金钱让寺庙替做功德,得到受贿人认可,实质上受贿人免除了该笔金钱支付,这种实际支付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金额。例如案例中,若行贿人出于拉拢目的,用受贿人的名义支付高额费用在寺庙做功德,受贿人明知且接受,这就有受贿嫌疑。 然而,如果行为人本身没有受贿故意,例如只是正常参与寺庙拉捐活动,即便他人提出做功德的安排,也不能简单认定为受贿。再比如,有人虽基于他人职位给其一笔钱用于寺庙做功德,但该人没有占有这笔钱的故意,如数转交给相关公益组织等,目的是为了公益拉捐而非收受财物,就不宜认定存在受贿故意。总之,认定寺庙替做功德能否成为受贿对象,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有受贿故意以及是否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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