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可以被认定为不是工伤吗?
在法律层面,临时工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并非一概而论地可以认定不是工伤。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临时工”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其实并没有“临时工”的明确界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无论是短期用工还是长期用工,都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的“职工”和“雇工”,就包含了所谓的“临时工”。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其次,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 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所以,如果临时工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情形,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即便用人单位没有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因为临时工的身份,而逃避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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