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公告送达有哪些规定?
我有个官司到执行阶段了,法院说要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我不太清楚执行阶段公告送达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具体有哪些规定,比如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方式、期限这些方面,能不能给我详细讲讲啊?
展开


在法律执行阶段,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通俗来讲,公告送达就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比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都无法送达时,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来告知受送达人相关法律文书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适用条件方面,只有在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实现时才能采用公告送达。比如,受送达人离开住所,找不到其确切地址,通过直接上门送达无法找到人,邮寄送达被退回等情况。 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有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不同的公告方式有不同的受众范围,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公告送达的期限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这三十日过后,就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给了受送达人。即使受送达人实际上可能并没有看到公告内容,但在法律上已经完成了送达程序。此后,受送达人就需要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