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送达有哪些规定?


在民事诉讼里,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直接送达,这是最常见的方式,法院会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也是一种重要的送达方式。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则是法院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诉讼文书寄给受送达人。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还有委托送达,当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适用于特定情况,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后是公告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