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送达有哪些若干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官司,法院说要送达相关文书。我不太清楚法院送达这方面有啥规定,比如送达方式、送达时间这些,想知道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若干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好心里有个底,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耽误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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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在诉讼过程中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知晓诉讼信息、行使诉讼权利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对法院送达作出了许多规定。在送达方式上,法院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由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在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拍照、录像等情况下,可采用留置送达。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对于送达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在送达时间方面,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总之,这些送达规定都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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