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公告送达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个民事诉讼案子,被告一直联系不上,听说可以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我不太清楚公告送达是怎么回事,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具体的送达流程又怎样,公告送达后会有什么法律效果呢?
展开


在民事诉讼里,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比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都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时,法院就会采用公告送达。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是很严格的。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就不能采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具体流程,通常是法院在相关的媒体(如法院公告栏、报纸、网络平台等)上刊登公告,公告的内容一般包含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受送达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就视为已经送达给受送达人。 公告送达会产生重要的法律效果。一旦视为送达,就意味着受送达人已经知晓了诉讼文书的内容,后续的诉讼程序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正常进行。如果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诉讼文书的要求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