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对原告有什么影响?
我是一起民事诉讼的原告,法院说要进行公告送达。我不太清楚这会对我有啥影响,会不会对我的权益有损害呢?我很担心这会影响案件的走向和我的诉求实现,想了解一下具体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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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上的送达方式。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就会采用公告送达。通俗来讲,就是法院通过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受送达人告知相关的诉讼事项。 对于原告而言,公告送达有一些积极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就意味着,即使被告找不到,诉讼程序依然可以继续进行,不会因为被告的缺席而停滞,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够正常行使,让原告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然而,公告送达也可能存在一些不利影响。一方面,公告送达需要一定的时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才视为送达,这会导致整个诉讼周期延长,原告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等待案件的结果。另一方面,虽然公告送达后,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在执行阶段,如果被告仍然下落不明,可能会给原告的权益实现带来一定困难,比如难以找到被告的财产进行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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