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被告人能看到吗?
我有个官司,法院要公告送达文书给被告人。我有点担心,公告送达的话,被告人到底能不能看到这些公告内容啊?这会不会影响后续的审判流程和结果呢?我想了解下公告送达在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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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上认可的送达方式,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就会采用公告送达。通俗来讲,就是法院通过登报、在法院公告栏张贴等方式,向受送达人告知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 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告送达后被告人不一定能看到公告。因为公告送达本身就是在无法直接联系到被告人的情况下采取的办法,被告人很可能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自然也就难以保证其能看到公告内容。 不过,法律对公告送达有明确的规定和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无论被告人是否实际看到公告,只要经过了法定的公告期限,法律就认定相关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给了被告人。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防止因为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收文书等情况,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在公告送达后,即使被告人未看到公告,后续的诉讼程序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推进,比如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等。所以,虽然被告人不一定能看到公告,但公告送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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