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找不到被告人时可以公告通知被告吗?
我有个官司在法院审理,但是一直找不到被告,法院说要公告通知被告。我不太明白这合不合法,也不知道公告通知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下在这种找不到被告人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是真的可以用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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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找不到被告人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公告送达这个法律概念。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也就是说,当法院没办法直接把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送到被告手中时,就可以采用公告的办法让被告知道有这个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法院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优先尝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只有当这些方式都行不通,比如被告故意躲起来,或者确实不知道被告在哪里,法院才会选择公告送达。法院一般会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被告有机会知晓诉讼的相关情况,保障其合法权益。所以,法院在找不到被告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通知被告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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