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送达是否需要当事人出费用?
我有个官司,法院说要进行公告送达。我不太懂这方面,想知道公告送达产生的费用需不需要我来出呢?要是需要我出,这费用有没有个标准,是怎么计算的呀?心里没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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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法院公告送达是一种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所采用的送达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当法院找不到被告,没办法把相关法律文书直接交给被告时,就会通过登报、在法院公告栏张贴等方式来告知被告相关信息。 关于公告送达是否需要当事人出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所以,通常情况下,公告送达的费用是需要当事人来承担的。 一般是由提出公告送达的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这笔费用。比如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发现被告下落不明,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那么原告就要先支付公告送达的费用。这费用最后会在判决中进行处理,如果原告胜诉,有可能会判决由被告来承担这笔公告送达的费用。而公告送达费用的具体金额,不同地区、不同的公告载体收费会有所不同,通常会依据公告的媒体、公告的时长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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