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时会遇到一些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这时就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能否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判断。首先,这种变化必须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比如在一些长期的租赁合同中,如果遇到政府突然出台政策,大幅提高了土地使用税,这是签订租赁合同时难以预见的。如果这种变化属于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可预见的风险,如普通的价格波动,那就不能认定为情势变更。 其次,这种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固有的风险,比如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正常涨跌等。而情势变更则是异常的变动,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 最后,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明显不公平。例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如果原材料价格在短期内大幅上涨,导致施工方成本急剧增加,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使施工方遭受巨大损失,这就符合明显不公平的条件。 如果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应当先与对方重新协商,给对方一个协商的机会。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公平原则来决定是变更合同内容,还是解除合同。





